学术理论
当事人与其一朋友,在2017年共同出资设立某房产策划营销公司,当事人认缴公司注册资本49%的出资额,任公司监事,另一股东认缴注资51%出资额,任公司执行董事,由于是认缴,两人均未足额缴纳出资额。现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已无法再继续经营,且存在多起债务,当事人的想法是止损,考虑将股权转让出去或者解散公司,但另一股东却不愿配合,事情陷入僵局。
在现有的情况下,因公司涉及多起债务,且有客户问题未解决,当事人的两种方案是无法实现的,如强制解散,将会出现破产申请,当事人将遭受更大的损失。因公司成立距今也有三年之久,而出现亏损状态也是去年才发生。据此,需要了解公司演变成现在的状况是如何引发的,治病查因,方能对症下药。经了解,是另一股东为追求项目不顾是否盈利而擅自签约,导致两人发生争议,经营观念不同产生矛盾。另一股东因双方争议后,便径自成立另一家同类型公司,据此,公司业务项目缩减,逐步引发亏损。掌握这一情况,解决方案就出现了,作为公司控股股东且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损害公司利益,那便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这种解决方案不是当事人的预期,但通过这种处理方式,止损的目的可以达到,损害行为如果能被认定,那转让的目的应该能实现。
所以,本案的关键点就是损害行为如何证明。现掌握的就是另一股东在争议发生后成立新同类公司,那从新公司入手,公司有对公账户,我们便向法院申请调查,查该公司的对公账户,通过银行流水,我们发现签约项目合同相对方,之后便调取签约项目合同,证据固定后,对方在开庭前妥协,愿意解决公司债务以及客户问题,并且愿意接受当事人的股权。双方在开庭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在市场监管局作了变更登记,事情解决,当事人撤诉,至此,本案结束。
在此警示,公司利益受损、股东利益受损,受损证据是案件关键,但案件诉讼主体也是本案重点,主体一旦错误,败诉将迎面而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