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理论
安徽省2021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数据:
1、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3009元
2、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22683元
3、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22683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 15024元
5、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85854元
6、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9381元
7、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常用)
(1)农林牧渔业:53372元/年(146.22元/天)
(2)建筑业:68085元/年(186.53元/天)
(3)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56552元/年(154.94元/天)
注意
1、安徽省统计局仅公布了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数据,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实施方案》(皖高法[2019]112号)规定,即日起,安徽地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按照新标准43009元/年进行计算;
2、其他数据目前仍沿用安徽省统计局在2021年公布的相关数据,待统计部门公布最新数据后将及时进行更新。
3、经查询安徽当地法院判例,大部分法院均采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据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丧葬费,按该标准,目前安徽地区丧葬费标准为42927元。
4、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賠偿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赔偿项目 |
赔偿数额 |
医疗费 |
按票据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0元/天(合肥中院标准) |
营养费 |
50元/天(合肥中院标准) |
误工费 |
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其他: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注意: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交通费 |
以正式票据为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相符合;没有交通费发票的,根据住院天数、就诊次数由法院酌定。 |
住宿费 |
以正式票据为凭证,通常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没有票据的,一般为60元/天。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的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加以确定,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未明确赔偿期限的,计算至75周岁;有争议的,可以委托鉴机构鉴定。 |
残疾赔偿金 |
1、不满60周岁:43009元/年×20年×伤残系数; 2、60-75周岁:4300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系数; 3、75周岁以上:43009元/年×5年×伤残系数。 |
死亡赔偿金 |
1、不满60周岁:43009元/年×20年=860180元 2、60-75周岁:43009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3、75周岁以上:43009元/年×5年=215045元。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不满18周岁:22683元/年×伤残系数×(18—实际年龄)年÷扶养义务人数; 2、18以上不满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22683元/年×伤残系数×20年÷扶养义务人数; 3、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22683元/年×伤残系数×[20—(实际年龄—60)]年÷扶养义务人数; 4、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2683元/年×伤残系数×5年÷扶养义务人数; 5、合肥地区十级伤残暂不支持,受害人死亡的伤残系数看做1计算。 |
丧葬费 |
6个月城镇非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42927元 |
精神损害赔偿金 |
一个伤残等级5000,最高不超过80000元 |
车辆损失费 |
凭发票确定 |
施救费 |
凭发票确定 |
鉴定费 |
凭发票确定 |
其他费用 |
除了上述费用,受害人还可以索赔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