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案情简介
合肥政务区某高端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基础物业费及增值服务费价格,补充协议中约定提供理财服务、尊享服务等增值服务内容,增值服务费远超基础物业费,且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时要求业主必须同时交纳基础物业费及增值服务费,捆绑收费,不接受单项交费。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增值服务不满,与物业公司协商仅交纳基础物业费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性质是否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进而,业主是否享有案涉补充协议的解除权?
1、国天律师接受业主委托后,认真分析研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内容,认为案涉协议不属于物业服务合同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而案涉补充协议中约定的尊享服务、理财服务、贴心服务等服务内容显然超出物业服务范围,属于特别委托提供的服务,合同性质应当是属于委托合同。
2、司法理论及实践中均一致认为,物业服务涉及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明确限制业主解除权。但是,若案涉补充协议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服务内容不涉及公共利益,业主是否享有解除权呢?答案是明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合同的委托乙方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案涉补充协议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性质,即使补充协议的解除也不会损害公共利益,业主作为委托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
经过原被告双方的庭审对抗,充分辩论各自观点,蜀山区人民法院在认定案涉补充协议内容、性质方面支持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案涉补充协议属于委托合同性质,业主方享有解除权,通过起诉方式行使解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判令案涉补充协议自起诉状副本送达物业服务企业之日起解除。
温馨提示
目前该判决书尚未生效,物业公司是否上诉,二审法院的观点均影响该案的最终结果。国天律师表示:将和业主一起,密切关注该系列案件的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