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承办律师:丁红鑫 15715510168
【案情简介】
当事人赵某是某企业法定代表人,2020年8月19日,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2mg/ml。案件发生后,赵某委托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丁红鑫律师作为其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律师办案】
丁红鑫律师接受委托后,向赵某询问案件基本情况,反复核对案件细节,告知赵某案涉罪名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后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丁红鑫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多次沟通案情,说明案件情况,并且见证赵某自愿认罪认罚,最终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国天律师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敬业的职业素养,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大化,获得当事人高度认可。
【相关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