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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天案例|交警违规查纠须担责—国天所成功代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 ,赔偿和解金额90万元

文字:[大][中][小] 2024-07-11     浏览次数:217    

2022年8月17日20时左右,鲍某驾驶变形拖拉机违反禁令标志沿郎溪路高架由西向东行驶至南淝河路出口路段,被合肥市交警支队高架桥大队辅警拦停,在路边接受查纠过程中,吴某驾驶面包车沿郎溪路高架行驶到此,撞到变形拖拉机的尾部,导致吴某颅脑、腹部等处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合肥市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鲍某和吴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变形拖拉机只有交强险,吴某损失得不到赔偿保障,非常不利,吴某亲属找到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黄多俊律师,要求代理案件,申请事故认定复核,并要求交警部门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经过查看事故路段监控视频,发现高架桥大队辅警查纠车辆存在明显过错,须承担事故责任。首先,查纠地点在郎溪路高架南淝河路出口下坡路段,该路段容易发生下坡加速,且车辆流动频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符合《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的规定。其次,查纠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依据《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三条规定“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事故路段视频录像显示,该辅警从拦截变形拖拉机开始到事故发生,长达五分钟时间,没有在变形拖拉机后方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事故发起前,其他车辆在该处多次发生堵塞,险象环生。再次,执勤人员只有一人,且为辅警身份,违反《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七十条“在城市快速路、主干道及公路上执勤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带领两名以上交通协管员进行”的规定。因此,查纠辅警及堵住变形拖拉机前方的警用摩托车,鲍某及所驾驶的变形拖拉机,吴某及所驾驶的面包车都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参与因素,三人都是事故责任主体。包河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遗漏事故责任主体,导致责任划分不公。 


在代理人帮助下,吴某依法向合肥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请求撤销包河大队的事故认定,重新认定事故责任。但合肥市交警支队并未纠错,仍然维持了原事故认定结论。

2023年7月10日,代理人受吴某委托依法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合肥市交警支队查纠行为违法,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合肥市交警支队赔偿吴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全部损失。

经过多轮交涉,2024年7月10日,双方在包河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达成行政赔偿和解协议,合肥市交警支队赔偿吴某各项损失90万元。距离事故发生历时近两年,案件终于圆满解决。


          黄多俊律师

联系电话:18505515310

 

   中共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合肥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擅长合同法、行政诉讼、重大民商事纠纷处理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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